| | 中国唱片金碟奖评选章程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唱片金碟奖(以下简称金碟奖,英文为China Golden Disc Award,缩写CGDA)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复、由中国音像协会(CAVA)主办的行业评选奖类,每年举办一次。 第二条 金碟奖以鼓励原创、扶持民族音乐艺术和繁荣正版音像市场为宗旨,面向所有从事音乐出版、制作并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内地建立的机构。 第三条金碟奖致力于中国原创音乐唱片的国际推广,并与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商定,将金碟奖认定为中国唱片业与“世界音乐大奖”(国际唱片业协会主办)相衔接的奖类,评选结果(最佳销量奖)将作为中国唱片业参评“世界音乐大奖”的候选名单。 第四条 评选办法:金碟奖是专家评定的唱片分类奖,注重唱片的原创性、艺术性,制作的品质和销售业绩,对国内唱片制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第五条 组委会、评委会和顾问团的组成:中国音像协会根据本章程组建组委会、评委会和顾问团。常设机构是组委会办公室。金碟奖评选活动的负责人为组委会主任。 一、 组委会由中国音像协会提名组建,成员由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文化艺术界著名人士、音像界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二、 评委会由提名委员会及会员委员会组成。提名委员会由中国音像协会提名,由国内外音像界、文艺界和评论界的资深专家组成;会员委员会向全国各地十五类专业人士选聘评委会员,评委会将制定评选标准和评委道德规范条例。 三、 顾问团由国家领导人和文化艺术界卓越人士组成;
第二章 奖项: 第六条 金碟奖的奖项设立由组委会确定。组委会将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对设立的奖项进行增删。 第七条 金碟奖不设奖金。金碟奖获得者将获得中国唱片金碟奖奖杯和获奖证书;金碟奖提名奖获得者将获得中国唱片金碟奖提名奖奖牌和证书。所有进入第二轮复评阶段的参赛作品或个人,可获得中国唱片金碟奖入围证书。 第八条 奖项设置 一、 综合类: 1、最佳单曲 2、最佳专辑 3、最佳作词 4、最佳作曲 5、最佳新人 二、 流行类: 1、最佳流行男歌手 2、最佳流行女歌手 3、最佳流行组合 4、最佳流行乐队 5、最佳流行合唱 6、最佳流行乐器演奏专辑 7、最佳流行演唱专辑 8、最佳舞曲 三、 摇滚类: 1、最佳摇滚男歌手 2、最佳摇滚女歌手 3、最佳摇滚乐队 4、最佳摇滚歌曲 5、最佳摇滚专辑 四、 戏曲类: 最佳戏曲专辑 五、 R&B类: 1、最佳R&B男歌手 2、最佳R&B女歌手 3、最佳R&B歌曲 六、 民族类: 1、最佳民歌歌手 2、最佳民乐组合 3、最佳民歌专辑 4、最佳民乐专辑 七、 海外类: 1、最佳外语唱片 2.最佳引进版唱片 3.海外华人奖 八、 爵士类: 1、最佳爵士歌曲 2、最佳爵士演奏 九、 民谣类: 最佳民谣演唱专辑 十、 儿童类: 1、最佳儿童音乐专辑 2、最佳儿童歌谣专辑 十一、 诵读类: 最佳诵读专辑 十二、 音乐剧: 最佳音乐剧专辑 十三、 电影、电视、视频类: 1、最佳影视歌曲 2、最佳影视原创音乐 3、最佳影视歌曲专辑 十四、 MTV类: 最佳音乐录影 十五、 编曲类: 1、最佳编曲 2、最佳改编 十六、 设计类 最佳封面设计 十七、 非古典制作类: 1、最佳非古典制作人 2、最佳非古典录音工程专辑 十八、古典制作类: 1、最佳古典制作人 2、最佳古典录音工程专辑 十九、古典类: 1、最佳古典专辑 2、最佳管弦乐演奏 3、最佳歌剧 4、最佳合唱表演 5、最佳器乐独奏 6、最佳室内乐演奏奖 7、最佳小乐队演奏奖 二十、最佳销量奖 二十一、成就奖 以上共21类56项奖。 上述奖项的详细说明另行发布,各奖项的界定由评委会确定。
第三章 报名: 第九条 参评节目的范围: 一、 所有从事唱片制作、出版的音像机构均可以将本单位拥有版权的节目送评; 二、 参评歌手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签约中国公司或海外公司的; 2、 中国台港澳地区的歌手,签约中国公司或海外公司的; 3、 外籍华人歌手,签约中国公司或海外公司的。 三、 所有参评节目均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 参评节目是上年度出版社发行并投放市场的,由于奖项改革,首届金碟奖距今相隔两年,因此本届金碟奖的上述奖项的参评作品可以是上三个年度出版社发行的(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 五、 报送的参评作品必须是公开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音乐录像、单曲除外)。 第十条 各参评单位在收到评选通知后,于2005年1月15日前,将参评的节目的音像制品、节目的文字说明各一式四份和报名表等相关材料送交组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每个参评节目可以同时角逐若干奖项,并在报名表中注明参评项目。 第十二条 非签约歌手可以以个人或集体(乐队、工作室等)名义参加评选,但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 参评的节目必须是正式出版发行的; 二、 符合第九条三、四两款的; 三、 拥有版权的。 第四章 评选: 第十三条 金碟奖各奖项的评选工作由评委会负责进行。评委会的负责人为评委会主任。 第十四条 评选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由评委会会员推荐参赛作品及向社会征集参赛作品。 第二阶段 提名评选——由提名委员会进行三轮评选: 一、 初评:初评评委进行参赛单位或个人的资格认证,并根据参评作品不同的音乐属性加以分类,评选出进入复评的候选名单。复评候选名单原则上按照每个奖项1:10的比例评选; 二、 复评:复评评委从进入复评的候选作品中,评选并提出进入终评的候选名单。终评候选名单原则上按照每个奖项1:5的比例评选。复评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须由初评评委担任; 三、 终评:由专家组评委从进入终评的候选作品中评选出可以参加会员委员会投票的最终提名名单。专家组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须由复评评委担任; 以上三轮评选的过程均在中国音像协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阶段 奖项揭晓: 会员委员会全体会员对最终提名作品进行投票,每位会员只能对21类奖项中自己专精的9类进行投票。选票由组委会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统计师事务所进行统计,整个过程在公证处监督下进行。 各奖项以票数决定产生最终结果。原则上每个奖项只有一个获奖者(或作品)。 第十五条 金碟奖评选揭晓及颁奖活动定于每年3月内举行,颁奖活动将进行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或录播;随后还将在北京举行盛大的庆典活动。 第十六条 评委会的评选工作在组委会领导下按照评选章程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七条 参评者如对评选结果持有异议,可提交组委会仲裁,组委会的仲裁是最终决定。
第五章 约定: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金碟奖评选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活动的严肃性,并为保证参与各方的利益,特作以下约定: 一、 任何参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二、 所有参评节目不得中途退出; 三、 所有参评单位和个人保证在活动期间根据章程规定参与中国唱片金碟奖的奖项评选及举办的相关活动; 四、 所有参评节目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颁奖活动和组委会组织的其他宣传、演出活动; 五、 所有参赛作品,组委会均有权将其用于中国唱片金碟奖的评选活动、宣传活动及媒体展播活动; 六、 参评者如对评选结果持有异议,可直接向组委会投诉,不得随意在公开场合(包括媒体)表述; 七、 组委会有权对违反以上一至六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处罚内容包括:取消其本届金碟奖的参赛资格;如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连续两届的参赛资格;如违规行为对金碟奖评选活动造成重大名誉或物质损害的,组委会将保留对其经济索赔或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所有参评节目,在报名参评之前必须解决著作权的归属,在评选过程和其后的宣传活动中出现的任何涉及著作权纠纷,概与金碟奖组委会无关。 第二十条 中国唱片金碟奖和与之相关活动的名称、标识、创意等知识产权归中国音像协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一条 金碟奖颁奖活动和与之相关活动的广播电视版权归组委会所有。为了扩大宣传面,组委会有权将颁奖活动和与之相关的活动名称的音像制品,用于无偿的赠送,如用于出版发行等商业行为,并应将出版发行的利润,按比例分配给所有参加该活动的表演者或签约单位。
第七章 评委资格认证: 第二十二条 资格认证 一、 提名评委资格认证: (一) 在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二) 为人正派、处事公正,有相当的评审能力; 二、会员委员会评委资格认证 (一) 必须是歌唱家、演奏家、词作家、作曲家、指挥家、教育家、音乐人、经纪人、解说词作者、录音师、音乐录像制作人、摄影师、美工、服装设计师及音像界知名人士等15类专业人士; (二) 须在中国唱片金碟奖评委会会员报名表中填写有效、真实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三) 评选过程中只能对自己所专精9类奖项进行投票,此9类须在报名时注明并由组委会认证; (四) 对中国唱片金碟奖有较大贡献的评委会员可被评为终身制评委会员,其资格由组委会认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委会有权取消其评委资格 一、 违反组委会相关章程,情节严重者 二、 不服从组委会或评委会管理,经劝阻无效者 三、 在评选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者 四、 对中国唱片金碟奖造成重大名誉或物质损害者 注:中国唱片金碟奖组委会拥有对评委资格认证的最终解释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参评者都须在同意本章程之后参加本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中国唱片金碟奖组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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